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律师张涛)方某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6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聚众斗殴罪方某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调查审理,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人方某参与程度较浅,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虽是斗殴的引起者,但没有纠集任何人参与斗殴,其同案犯孙某,贺某,曾某的参与纯属亲友的自觉自发行为,事发突然,本是口角之争却引发群体斗殴,事情的发展完全超出被告人方某的预料,同案犯与对方斗殴的行为纯属个人的实行过限行为,斗殴致姜某死亡的后果也非被告人方某所能左右的,因为整个过程也就几十秒时间,期间,由于对方人数众多,被告人方某自知不敌对方,在自己头部被对方击打后便躲藏起来,至于双方如何斗殴,参与人员多少,造成后果如何,被告人方某并不知情,因为此时被告人为避开对方离开了现场。

由此可见,被告人方某的参与行为事出有因,并非故意挑起事端,也非扰乱社会秩序,其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程度较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被羁押后,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被告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本次参与犯罪系一时糊涂所致,思虑不周才犯了这样的错误。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小,他在本次斗殴之前一贯表现良好,为人正直,平时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工,不是那种爱好打架之人。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对被告人方某予以从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张涛律师

2012年11月28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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