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律师张涛)陈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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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经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我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宜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认定从犯时,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的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本案中,从本案的起因上看,被告人蒋叶军带新同事到东三苑来看宿舍,被害人误以为将蒋叶军带外人留住宿舍并当他人的面辱骂蒋叶军,致使被告人蒋叶军恼羞成怒;从斗殴的犯意来看是由被告人蒋叶军提起,被告人陈某只是被动随从;从三人所处的位置及被告人陈某在斗殴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受害人在床边,蒋叶军在前陈某在后,当蒋叶军殴打受害人的时候发生双方拉扯铁条的情形,此时把被告人陈某试图帮助蒋叶军夺回铁条,顺便在受害人手背上打了几拳,从被告人陈某的打击部位来看不可能直接导致被害人脾脏摘除,可见被告人陈某对于斗殴参与程度不深;对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从斗殴的结果看,双方均有受伤,被害人所受重伤完全处于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可见,从事情的起因实际参与的程度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来看,被告人陈某并没有起到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作用。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宜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其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多是由人际纠纷的小事引起,其行为动机受到情感支配引发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并不是罪大恶极,且绝大部分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因为一时的不冷静,才坠入犯罪的深渊。本案被告人在遭辱骂后,才因一时情感冲动,产生了“训”一下被害人的动机。同时还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动手时目的是清楚的,他的目的在于训一下被害人,显示一下自己,而绝对没有要伤对方很重的意愿 如上面第一点所述,在事情的起因过程上,被告人陈某是谈不上去蓄意致人重伤,其结果被告人也是不愿意看到的。被告人蒋叶军用来行凶的铁条,也只是随手取得,谈不上有预谋地去伤害被害人。可见,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意不深,其行为动机属激情犯罪。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也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陈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与采纳。
我们每个人成长过程中,难免的会犯一些错误。被告人因为无知做了错事,并不是因为道德品行问题,而是因为一时的迷茫冲动。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些因为一时迷茫冲动而犯错的人投以宽容之心,给他们完善自己的机会。在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表示要好好改造,希望早点出来后照顾亲人,报效社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但仍然年轻,有点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相信通过今天的庭审陈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以体现惩罚与育相结合,着重以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陈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使得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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