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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夏某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3
浏览量:141

答辩人:陈某汉族住址:浙省***大门镇振兴北*****号,电话138*******

被答辩人:夏某汉族住址:浙省******坑村,现住杭州市干区***,联系电话150*****

对于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实质上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辩人诉请撤消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答辩人称与答辩人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属于重大误解,是为自己逃避合同义务所捏造出来的借口。因为该协议是在双方充分协商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当时被答辩人经中间人介绍认识,对答辩人有详细的了解答辩人应该是智力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做的行为应该都是有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该协议也是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的并由中间人拟打印出来的,中间人充分阐明了合同内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答辩人在协议成立后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且未提出异议。只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被答辩人销售不力,且受金融危机大环境的影响导致双方的合作出现严重亏损,现在被答辩人提出重大误解欲撤销合同完全是为了逃避合同义务而找出来的借口,被答辩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共担风险,也违背了亏损共担的商业常识。

(二)被答辩人称对区域内经营权门店的产权有误解不能成立。

首先重大误解民通意见有严格的界定,所谓重大误解是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被答辩人称答辩人隐瞒了浙省区域内经营权不符合事实,因为合作之初,答辩人就如实告知被答辩人区域内经营权的范围,并出示产品代理授权委托书,从来没有承诺过是浙省总代理,关于这一点产品代理授权委托书关于授权销售辖区非常明确,被答辩人称不知情难以自圆其说。

其次,被答辩人称对门店的产权有误解,答辩人认为双方均明知三个门店是租赁的,代理门窗产品的人都知道在装饰市场里经营门窗都是租赁的商铺,房租是代理门窗生意的主要成本,只是合作协议书是中间人起打印的,他把门店表述为产权,对于门店是租赁的商铺,而答辩人不拥有产权,被答辩人是知情的,

按照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补偿答辩人171099元作为盈利亏损各自占份额一半的条件,被答辩人不但没支付补偿反而以合同撤销为由要求答辩人独自承担全部亏损,试图独善其身,对于被答辩人无视合同约定且不提鸿凭,于法于理都不能成立。

综上,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且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应该受到该协议的约束,自觉履行。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并要求撤销的行为有失诚信,贵院应当予以教育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履行。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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