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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洪金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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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1]35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就调整我市2011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1)2011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2)2011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3)2011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系数
    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系数为1.12。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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