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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劳动者有哪些权益?
来源:王加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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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条是对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应享社保待遇作出的规定,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理应参照参保职工遗属可享受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目前,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没有全国统一标准。就浙省而言,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根据这一规定,遗属所能主张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计在6000元至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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