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苏晓律师
法律咨询:
因丈夫嗜赌、嗜酒,并有酒后家庭暴力行为,周小姐无法忍受与其继续共同生活。2010年,双方开始分居两地,至今四年多。期间周小姐一直居住在位于广州的两层半宅基地房屋上,丈夫一直居住在位于湛江市的四层宅基地房屋上。两幢房子均为夫妻婚后财产。如今,周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答:
周小姐可先与丈夫协议离婚事宜,协议不成,诉至法院。立案前,应委托评估公司对两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以便立案法官确定诉讼费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因此,在分割房产时,法院会依据“谁管理,谁所有”的原则分配。依据价格评估结果,由所得房屋评估价格高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