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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与区分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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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与区分

合同行为在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就在合同行为推动着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部分经济活动参与者却以合同诈骗为手段,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便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权,而且严重冲击着社会诚信,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合同诈骗行为是经济活动中的一大“毒瘤”,必须被严格禁止和制裁,但由于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又极难区分,导致众多的合同诈骗行为人难以得到制裁。本文即主要围绕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行为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论证,以期为公众辨别和防范合同诈骗提供一些方法。

基本概念

(一)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相关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产生争议,通常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二)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合同为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现象越发普遍,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它与合同纠纷极难区别和辨识,从而使得合同诈骗行为成为法律实务研究的一个重点和热点。

(三)合同诈骗罪

当合同诈骗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便构成合同诈骗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犯罪分子或单位才会被处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追究,合同诈骗行为是合同诈骗罪的一个构成要件,所以并非所有合同诈骗行为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文主要围绕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行为性质的区别和联系进行讨论,旨在加强人们对合同诈骗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至于合同诈骗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与联系

不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都是以合同内容为依托,进而追求某种利益,披着合同的外衣是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难以区分的主要原因,尽管这层表象大大消弱了我们对二者的认识,但从法律层面分析,二者却有着根本的区别和联系,掌握二者的区别和联系能有效提升我们应对合同诈骗的能力。

(一)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上。

合同纠纷首先属于民事范畴,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具有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一方或双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愿履行或不符合要求的履行等纠纷;合同诈骗则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而使得他人财物遭受损失。

2.行为目的上。

合同纠纷产生于合同行为,其根本出发点是通过合同行为实现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这种追求建立在合法并愿意付出一定对价基础之上;合同诈骗行为者以非法占有相对方财物为目的,并未打算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实现合同利益,签订合同只是诈骗的一种手段,行为人自始即无履行合同的意愿。

3.行为手段上。

合同纠纷产生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当违约变更等情形出现时,合同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抗辩仲裁起诉等解决方式;合同诈骗中,行为人自始即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主要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虚假承诺冒充他人名义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4.行为后果上。

合同纠纷多因违约而起,因违约行为受损的一方,可以借助民事法律追究违约方责任进而获得补偿,合同纠纷下产生的结果具有可弥补性;合同诈骗行为人多将诈骗获得的财物用于挥霍浪费隐匿转移,如无赃款可以追回,受害方便难以得到补偿,合同诈骗所造成的损失往往具有不可逆转性。

5.行为救济上。

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相对人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维权,因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故其要求当事人必须积极主动,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合同诈骗的受害人则不同,其只能通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介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控制,当涉案数额达到追究标准时,行骗人即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受害人的损失仅能通过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予以解决。

(二)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联系

其一,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均需要借助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民事经济活动中,各方利用合同记载及固定交易内容平台方式权力义务纠纷解决等内容,合同文本解决了口头合同及人性中自私贪婪等不稳定因素,一旦合同纠纷出现,合同文本便可作为合同当事人维权的有力证据;而在合同诈骗里,行为人需要运用合同这种载体作为作案手段,通过虚构事实等行为使得被害方在错误认识情形下交付财产,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文本则充当了“犯罪工具”的角色。

其二,将对方设想为诚信道德之人,是合同行为的前提,合同诈骗亦不例外。民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想要实现合同目的,就需要相对方具备良好的诚信特质及一定的履行能力,愿意而且能够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说,诚信催生了合同利润的实现。而合同诈骗行为人更需要借助相对方参与者的“善良”特质,如此,受害方才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主动交出财产,骗子很难从不诚信者那里获得“好处”。

我们在上文讨论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和联系,虽然二者的行为性质目的手段后果及救济途径上均有不同,但都需要借助合同作为载体都需要诚信相对方的参与。研究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区别和联系的意义在于,通过这样的论证,可以增强我们对合同诈骗行为的认识和了解,进而免受其害。

合同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合同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是多方面的。首先,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权益。这种公私财产权益包括国家财产社会公共财产及他人财产权益。合同诈骗行为人的动机即是通过签订合同这种形式达到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行为危害的对象必然是相对方的财产权,这个财产权的所有者可能是国家社会或个人,问题在于合同诈骗情形下被骗财产往往难以追回。其次,合同诈骗行为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合同诈骗行为借助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合同相对方的合法财产,使得相对方遭受难以弥补的财产损失,打击了他们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而合同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又占据着重要地位,所以合同诈骗行为的存在使得合同经济活动真假难辨,大大影响着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效率,同时也造成资源浪费和流失。第三,合同诈骗行为削弱了社会诚信。诚信不仅是社会机制运行的基础,更是推动经济进步的基石,合同诈骗行为者利用合同参与者自愿诚信这一特点,进而不劳而获,不顾他人利益得失的行为严重消弱了社会诚信机制,给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合同诈骗行为的辨别及防范

要想掌握并识别合同诈骗行为的特征,有赖于我们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和理解,尽管并非所有的合同诈骗行为都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与合同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行为除量和程度上有所差别外,其基本具备了前者的一般特征。下文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层面进行剖析,以便于我们能及时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识别和防范。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它不仅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还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3.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行为的主要领域及行为方式

1.主要领域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合同诈骗罪在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发生的频率最为广泛,主要是因为这些经济领域多会涉及大量现金流动,为行骗者进行诈骗行为提供了条件。1.在买卖合同关系领域,行骗者通常以盗窃伪造骗取作废失效的空白合同或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利用已撤销单位的名义及其印章介绍信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有的行为人在条款上做手脚,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还有的在标的物上设陷井,使对方违约而不能履行合同。2.在施工合同领域里,表现在行为人无承包能力或通过虚构工程项目,与相对方签订承包合同,从而要求缴纳大额保证金,将财物骗到手后又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施工,合同里提及的工程甚至并不存在,行为人销声匿迹后导致受害方索赔无门。3.在借贷关系中,行为人往往借着和对方建立借贷关系的名义骗取对方财物,其实根本就无偿还意愿,一旦获得借款后便故意躲避,使得借贷合同成了单方的出钱合同。4.联营合同。有的行为人打着企业联营的旗号寻求合作,其实自身根本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只是利用与他人签订联营合同,骗取联营单位的钱财。

2.常见犯罪方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形式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五种:(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三)合同诈骗行为存在的原因

合同诈骗行为的广泛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方面,经济活动参与者防范意识缺乏,不做充分调查而只寄希望于侥幸;另一方面,多数企业管理缺乏规范性,导致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有效控制风险从而为行骗者提供了便利;再者,合同参与者法制意识淡薄也是合同诈骗行为广泛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众多的诈骗行为人都是惯犯,而且屡屡得逞,究其原因主要是多数受害人法制意识淡薄,受骗后往往忍气吞声或者选择沉默,使得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得到法律追究,最终不仅逍遥法外,而且变本加厉。

(四)合同诈骗行为的防范

有效防范合同诈骗行为应当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签订合同之前要判断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目前,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和项目的真实情况,如果对方在合作项目中的行为,超出其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则应引起高度重视,必要时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同时也应当认真调查了解对方实力情况,避免对方签订合同后出现根本就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出现,切忌盲目从动。

第二,现实中存在着行骗者通过合同公证及见证的形式以削弱相对方的注意力,这个时候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一定要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及意义,公证和见证只能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而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核实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部分行骗者会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此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相对方身份信息及授权情况,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厂商们应通过查验身份证或前往工商局查询资料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

第四,借助公共资源调查和核实合同相对方的基本情况。比如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对方的户籍信息,并可查询相关犯罪记录信息,以此判断相对方是否有过犯罪前科和不良诚信记录。如果合同相对方属于公司法人,则可以运用工商部门调取工商登记信息以查询其法人信息的真假和注册资金及实力情况。如果合同内容涉及到物权担保抵押类的权益时,可选择向相关登记部门了解相对方之物权是否存在瑕疵或是否有权处分,从而有效防范合同诈骗危害的产生。

综上所述,虽然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界限模糊真假难辨,但只要我们能够充分掌握和了解二者的本质区别,并全面理解合同诈骗行为的构成及犯罪特征,就一定能够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有效区别和防范。合同诈骗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广泛而深刻的,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也对社会诚信系统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作为每一位市场经济中合同活动的参与者,不仅要善于发现合同诈骗行为,更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有力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和稳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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