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被告B系夫妻关系,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系共同财产。而后,双方感情恶化,被告用伪造的房产换走真实的房产证,将房屋出售并转移所有权给第三方。A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以恶意占有为目的,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了A的财产所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无效。
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所说均属事实。被告第三方辩称虽然涉案房屋是属于低价过户,但自己是经第三方介绍后认识B才购买的房屋,并且已经将房款给了B。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B,自己有理由相信房屋是属于被告B个人所有,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A与老B夫妻关系,2000年购买的房屋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房屋登记在B名下,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B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转移房产后,B用假房产证交予第三人,因此B明显是在第三人不知情的状况下转移房屋所有权,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并且第三人是否支付了房价款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第三人取得的涉案房屋是否是出于善意取得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