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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区分?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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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共同吸毒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应主要从行为人主观认识行为作用程度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分析。

主观认识上,共同吸毒行为人主观上是“参与”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容留”的一种认识表现,行为人主观上明显有为他人提供吸毒便利场所的意识。

行为作用程度上,共同吸毒人在完成吸毒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到的作用是较为均等的;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人,在完成吸毒的过程中,其所起的作用一般是具有主次之分的。

客观行为表现上,单纯的共同吸毒并无“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这一客观要件;而容留他人吸毒则一定要符合“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这一要求。

综上,如果各个吸毒者在完成吸毒过程中的所有花费实行AA制,而聚集在一起吸毒,各个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当,无主次之分,不存在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特征,这种情形下一般属于共同吸毒不应追究吸毒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但如果在共同吸毒过程中,有人如逐个召集他人,在或者自付安排其他场所中起主要作用等,很明显有为他人提供了隐蔽和便利的条件,那么这种情形下可依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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