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劳务派遣中三方主体的关系如下:
首先,劳务派遣单位是我国劳动法规定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之间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如何约定其权利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没有效力。
在此,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指挥管理权,与之相对应,用工单位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包括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格权不受侵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