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徽省损害赔偿项目标准
来源:程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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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10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1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5788元。
二、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1513元。
三、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258元。
四、2010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13元。
五、2010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014元。95.93元/日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详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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