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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各项诉讼请求
来源:高文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7
浏览量:3097

开年以来明显感觉到房屋纠纷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很多人在明知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知道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甚至“损兵又折将”,为了避免此种情况我们来说说法律规定有哪些可以主张,该怎么去主张吧。

可以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是相对的,两者只能择其一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种情况适用于对于想要取得房屋或者已经履行绝大部分合同义务,解除合同损失严重或者不现实的购房人,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外可以同时请求赔偿损失违约金,但不得适用定金条款。

关于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一致解除方式。当合同一方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守约方不愿继续履行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可选择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房款本金及利息定金违约金并且赔偿损失。但是定金条款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返还房款本金及利息

这项请求的前提是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对方违约以及己方行使解除权。比较简单可以易理解。可以同时适用定金条款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同样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定金

比较容易理解,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据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相当于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将获得定金毁约方丧失相当于定金金额,实质具有惩罚性所以与同样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可以根据案情选择获得赔偿较大的一种进行主张。

违约金

违约金可以约定固定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比例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在诉讼中,可以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事人要把握好这项权利。违约金虽然不能与定金一起适用,但是可以与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

赔偿损失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定赔偿情形有:(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六)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此项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形,不包括二手房和拆迁房等常见的买卖合同。有几种特定情形:(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二)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
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
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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