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方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的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分了“两线三区”。
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为无效。
划分了三个区域。
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域。
24%--36%属于自然债务区:如果出借人针对该区间的利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进行干预;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也不支持。
36%以上属于无效区。
该条“两线三区”的规定实际上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形势下给市场预留了一定弹性空间,既可以满足市场主体的现实需求,又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