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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来源:王洪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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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无效借贷合同包括三个要点:一是借贷的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二是行为人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也就是以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转贷;三是对于上述两项情况借款人是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上(一)、(二)属于转贷获利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借贷的辅助借贷方式,这种借贷一次性的满足借款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借人不能以放贷为业,也不能事实上转贷获利,否则就会在效果上冲击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三)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此即用于违法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公序更多的是指公共道德、公共利益,良俗是指一般的理论要求。在非交易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中,公序良俗是衡量利益冲突的一般标准。法官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填补法律漏洞,平衡利益冲突,确保国家的和公共的利益,协调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

 

(五)   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形式上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民间借贷合同。1、从借贷行为方面看,应当包括借贷的目的、借贷行为的内容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形式,都要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2、从违反的法律法规上看,只包括国家立法机关通过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颁行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

3、从违反的法律内容上看,借贷行为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包含倡导性内容和任意性内容。换言之,即使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倡导性和任意性规定,借贷行为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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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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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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