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庆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认定代理词
来源:黄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1
浏览量:2684

审判长审判员: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丁国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有关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并代理了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是经过开庭审理,现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重视。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312日作出银人社伤险字[2015]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丁某某所有伤害应依法予以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

丁某某是否请假不影响对其予以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只有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因此,是否请假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只要案件事实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就不得因为没有请假而不予认定为工伤。此外,根据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李某某的证言可知,丁某某在事发之前,已经向用人单位的领导请过假。因此,被告以丁某某未请假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丁某某受伤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其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均不能作狭义的理解,只要在合理的时间以及合理的范围内,因为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丁某某的受伤即符合其基本要求。

首先,丁某某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

根据原被告向法院出示的证据可知,丁某某已经到用人单位上班,并穿上了工作服,而且在带工班长查岗时,丁某某均在公司上班。后因其没有吃饭,且所在机床暂时没有任务,故在第三人李某某送车后,就打算在单位附近吃点饭再回来上夜班。虽然吃饭与工作的具体内容无关,但吃饭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是提供工作的基础,是更好工作的前提,也是员工的基本权利。因此,在上班吃饭过程中受伤理应认定为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

其次,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

本案中,丁某某于晚上七点过到公司上夜班,且穿着工作服,等待公司安排生产任务。但因为车间暂时没有任务,且个人没有吃饭,故让李某某带着其去单位附近的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再回来上班。吃饭时间较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因此,吃饭时间应视为上班时间,丁某某受伤应是上班期间受伤。

最后,丁某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如上所诉,丁某某是在单位附近吃饭并受伤,并没有完全脱离工作场所,是在工作地点合理的范围内。因此,丁某某是在工作地点受伤。

综上,丁某某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被告以丁某某尚未请假为由作出银人社伤险字[2015]32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错误的,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撤销,并认定丁某某的受伤为工伤。

代理人:

201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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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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