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育厅律师亲办案例
民事再审案件被裁定驳回后的救济途径
来源:贾育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1
浏览量:2637

贾育厅律师

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再审裁定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对二审判决申请检察院抗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抗诉事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法律依据: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信访途径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 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以上内容由贾育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贾育厅律师咨询。
贾育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0
陕西省西安市丰登南路2号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贾育厅
  • 执业律所: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2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陕西-西安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丰登南路2号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