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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来源:张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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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龙

摘要: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而证人证言又是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在司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言取得困难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解决这一问题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步骤。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的分析,为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提高司法效率,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公平正义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诉讼活动的关键,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司法活动中越来越重视程序的公正,而完善的证据制度又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保证。证人证言由于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又在证据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证言可以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可以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甚至是主要事实的根据;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虚假陈述。”[1]然而,在现实的司法活动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作证难,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一大顽疾,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效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相关程序的内容不明确,甚至存在着立法相互矛盾的情形。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执行的不力,证人出庭率低的情况出现也就无法避免。再加上人们的思想觉悟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对出庭作证的认识上存在偏差,这就更加剧了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为了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诉讼制度,必须解决作证难这一问题

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影响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由此可见,出庭作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现实中却有大部分证人不愿出庭,甚至不愿作证。

“经过调查研究表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在全部提供证言鉴定结论的证人鉴定人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10%。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文明程度较高的地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比例也不高,有的甚至低于5%。深圳市中院证人出庭作证率一直在2%一5%之间徘徊,烟台中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北京市中院统计在该院辖区2005年度审理的案件共5500件,证人出庭的只有29件,只占案件总数的1%。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3年来,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只有1%,且都是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广西南宁市两级法院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情况是:2000年结案1818件,证人出庭作证6件,占0.33%;2001年结案2002件,证人出庭作证14件,占0.7%;2002年上半年结案1103件,证人出庭作证14件,占1.2%。”[2]最近几年来,证人出庭率不升反降,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的证人出庭率甚至不足百分之一,这样的现状令人担忧。

证人证言在案件的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证人不出庭作证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1 证人不出庭,影响控辩双方的质证权的行使,未经质证的证据难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某些案件中,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由于证人无法出庭或者不愿出庭,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2 证人不出庭,不接受当庭问,使法官很难辨别证据的真伪,最终还是靠阅读卷宗了解案件事实,使庭审的价值大打折扣,往往是花了大量时间却得不到应有的效果。

3 证人不出庭,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我国的法律确实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况,但那只是特殊情况,然而现实中却成了一般情况不出庭,出庭的成了特例。该出庭而不出庭,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精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一)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深受传统观念影响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大部分人都有一种明哲保身的心理,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态度,认识不到出庭作证是自己的法定义务,甚至忽视逃避这一法定义务。

2重人情,害怕因为作证伤害到彼此的感情。

中国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人们甚至认为人情大于法理。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特别是证人掌握的事实不利于自己的熟人时,就很可能影响证人的出庭作证。有时候,案件很有可能牵扯到证人本身的既得利益,或者将要获得的利益,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二)法律规制方面的缺陷

1法律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证人作证的义务的同时没有对证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没有相应的权利保证,只有义务规定,影响证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2证人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以及对证人作证的补助,这是证据制度中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些规定仍然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仍然收不到理想的效果。例如,《新刑诉》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这一条仅仅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伤害后的处罚,属于事后的追究,对于事前的预防效果并不明显。本条第一款更是形同虚设,没有多少实际的意义。

打击报复陷害证人的案件屡有发生。证人证言对认定案件事实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证人证言对当事人也是利益攸关。一些当事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不愿承认错误,承担责任,一旦证人作出不利于他的陈述,就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在民事诉讼中相对来说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往往是在刑事诉讼中,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犯罪分子穷凶极恶,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加上反社会反人民的心理,很容易对证人产生报复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甚至不顾法律的约束去威胁证人,阻止证人出庭,或者在证人出庭作证后对证人进行报复,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证人的出庭率。

(三)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资源相对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为图方便,避免证人出庭作证带来的“麻烦”,自愿采取大量的书面证言。

司法资源匮乏,使证人保护制度难以落实,因为对证人的保护与经济补偿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后盾,而就现在的司法资源来看,还不能达到这些要求。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证据制度

1确立直接言辞原则。

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言辞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这就要求证人必须亲自出庭,这样才能真正使裁判建立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程序的自治,进而保证实体的公正。

2借鉴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

在英美证据法中,证人应当出庭陈述其耳闻目睹的事实,不得采纳传闻证据,但也有例外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管有例外,但英美法系传闻证据规则中的例外却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况严格得多细致的多。传闻证据规则来源于英美法系,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立法传统有所不同,但是如果能够仔细研究传闻证据的深刻内涵,掌握它的精髓,一定能为我所用,为我国的诉讼制度的完善作出巨大贡献。

(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仅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但是现实中存在更多的犯罪情况,同样严重威胁到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证人及其近亲属受到打击报复的可能性与被告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不能因为不同的犯罪而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而应该建立一套统一有效地保护证人及相关人员的措施,所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应该适用于所用的证人,而不仅仅是法律条文中所列的那几种犯罪活动中的证人。此外还可以采取隐蔽作证的方式,不公开证人的个人信息,在开庭审理时,采取特殊手段将证人与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隔离,使证人接受控辩审三方的问。

2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从现实生活中看,这样的范围显然过窄,而在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当中,对于近亲属的界定又各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刑法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最小的,而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却是最严重的,这显然很不合理。刑法中的近亲属仅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现实生活中,证人还有其他亲属,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难免让证人有后顾之忧,也大大影响了证人的出庭率。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调整保护对象的范围,出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外,还应该保护因证人出庭而产生或可能产生人身危险的人。

(三)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增加司法投入

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使命感,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投入,壮大司法队伍,使司法机关拥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证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完善证人的补偿制度,接触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在保障证人各项权利,完善证据制度和证人保护制度的同时,还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第一,要使公民树立起有法必依的观念,学法守法,保障法律的到贯彻实施,维护法律尊严。第二,要使公民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的一项法定义务,并在实践中积极履行该项义务,把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视为己任,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第三,还要培养公民的正义观念,增强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勇气,敢于维护正义,勇于出庭作证,使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最终达到使法律顺利实施程序得以保障,实体公正的目的。

结语

随着我国对程序的越来越重视,保障程序公正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完善,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的各项制度必将日渐完善,相信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情况也会有所改善。不管怎样努力,要使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百分之百是不可能的,而提高证人的出庭率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关键证人能够出庭,帮助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这才是我们所希望的。通过提高证人的出庭率,使证人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注释

[1] 陈光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20103月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 陈福:论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D], 

参考文献:

[1] 张月满:刑事证人证言规则[M]20049月第一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 陈光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20103月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 吴旭欢:我国刑诉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及对策[D],上东大学,2011

[4] 柳岚:浅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D],青岛大学,2009

[5] 陈福:论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D], 

[6] 柏孟仁:论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成因及其消解[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4月,282

[7] 孙守相: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成因分析与对策研究[J],前沿,2003年第六期

[8] 蔡艳艳: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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