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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张龙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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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我国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但是,这里所说的婚姻损害赔偿仅仅是指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庭暴力虐待遗弃庭成员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婚内侵权现象时有出现,甚至还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并确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将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依据意义以及如何构建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侵权 婚内损害赔偿

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也在凸显,其中,婚姻庭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婚姻庭生活中,庭暴力虐待庭成员,遗弃庭成员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不断增多。这种情况对于权益受损者是一种莫大的伤害,如果受害者坚持维权,最终也只能是庭破裂,得到离婚损害赔偿,这也许是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上升的一个原因。如果权益受损者为保全庭而忍气吞声,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侵权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那么法律的威严何在?社会的公平靠什么来维护?我们又拿什么来构建和谐社会?虽然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将离婚损害赔偿加以确定,但是,有时候婚姻庭生活中的一些矛盾还上升不到离婚的层面。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如果放弃维权,无疑是对侵权者的一种纵容,同时自己的损失也无法弥补 。如果受害人坚决维权的话,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这样不利于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的成本,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恰当的。运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上述问题,既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又使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同时也保护了婚姻庭的完整,有利于庭和睦社会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一)概念

婚内侵权,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行为。婚内损害赔偿,是因婚内侵权而引起的,指的是法律在不解除配偶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

(二)婚内损害赔偿的构成

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首先,婚内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条件。其次,婚内侵权行为还有其自身的特点。(1)主体的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的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而夫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只能作为共同侵权主体而存在。(2)发生时间的特殊性。婚内侵权行为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婚后的侵权行为只能算作普通的侵权行为而不属于婚内侵权行为。(3)内容上的特定性。婚内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只能是夫妻这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即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包括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一些伦理道德上的义务。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

(一)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夫妻双方因夫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和复杂的财产关系。但是,这并不是说夫妻在人身财产关系方面就可以互相占有,也不是对夫妻任何一方合法权利的剥夺,夫妻在庭中地位平等是婚姻法的一贯追求。夫妻双方因结婚而对彼此负有特定的义务,同时享有特殊的权利,但是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一个单独的生物个体,在法律上又都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对婚姻当事人一方来讲,从对方那里获得人格尊重和不受侵犯以及当受到侵犯时应该从社会和国获得必要的救济,这是最基本的权利要求 。这种要求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在理论上也有其充分的依据,因而它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应该在法律上被赋予权威性。夫妻共同生活的一体化不能掩盖夫妻人格的相对独立,也不能剥夺夫妻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

(二)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具有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配偶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所以,不能因为夫妻关系二丧失向对方索赔的权利。

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者权益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组建增强,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婚姻庭生活中,庭暴力虐待等情况的出现,她们不在沉默。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来看,法律只承认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没有将婚内损害赔偿确立。以至于她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也正因为如此,庭暴力虐待等情况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受害者的权益无法保障,那些受害者急需法律的救济。

(二)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稳定庭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

当她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只有选择离婚才能得到法律所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这样无疑会导致庭的解体。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侵权损害权利人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她们只是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合法的补偿。可是,如果她们不选择离婚,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而其中的原因正是,由于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法律没有承认那种所谓的赔偿。由于法定的夫妻关系,导致了他们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难道这不是法律的尴尬?所以,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有利于急停关系的稳定,还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权利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一旦缔结,婚姻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彼此负有相应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与责任。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那一刻他们就应该做好对对方负责的准备,例如尊重对方的人格相互扶养共同生活彼此忠诚等,我国婚姻法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却通过各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义务,逃避婚姻责任,侵害对方合法权益时,法律就因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惩罚过错方,这是维护婚姻义务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本要求。

有的人认为丑不可外扬,夫妻之间难免会闹矛盾,只要没到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就可以采取自己解决的方法,毕竟“清官难断务事”。如果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可能导致庭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庭的和睦。

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矛盾是难以避免的,当然也鼓励夫妻之间如果产生矛盾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妥善处理。但是,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是鼓励夫妻之间为了鸡毛蒜皮的一点小事就对簿公堂。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为那些婚姻庭中的权益受损者提供法律救济,提供维权的渠道,对那些侵权者加以小小的惩罚,已达到保护受害者,维护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不仅不会影响庭和睦,而起还会维持庭稳定。

如何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一)修改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

修改婚姻法,将婚内损害赔偿写入婚姻法,以法律的方式加以确定。废除最高人民法院200112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前的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而没有规定婚内损害赔偿,所以要在婚姻法中加入关于婚内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虽然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解释并无涉及婚内损害赔偿,但是其表述本身的模糊性易产生歧义,并且已经沦为法院推诿审判责任的借口。如果确立婚内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时认为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能作出离婚损害赔偿判决,此时,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改成婚内损害赔偿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在婚姻庭中建立特别财产制度

目前我国大部分庭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只有极少一部分庭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用的人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根本无法适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如果适用,就好像把自己的前从左边口袋再放回右边口袋,赔偿没有实质性作用,赔偿近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赔偿所得仍然是夫妻共有,毫无意义。这就需要建立特别的财产制度。也就是说,婚姻庭中不再实行绝对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假如夫妻之间实行的时分别财产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婚内损害赔偿也就很容易进行。如果夫妻之间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可以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取出相当于一方因侵权而应该支付给另一方的赔偿金数额两倍的财务,划归受害者个人所有,并享有独占的处分权,必要时可以建立特别账户,并有法院进行监督。在适用婚内损害赔偿时也可以按法律手段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即强制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但出于缓解矛盾的目的,笔者更倾向于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划归受害者的方法。

结语

面对我国现实社会的发展现状,针对婚姻庭中各种问题的不断涌现,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婚姻关系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婚姻法的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实行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也许还有好多工作要做,在这个过程中也许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但是前途是光明的,各项制度也会日趋完善,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像惩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一样,婚内损害的赔偿不是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而是通过这一制度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减少婚内侵权损害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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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朱文静.浅析婚内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经济.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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