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醉驾
来源:苏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6
浏览量:680
今天偶然看到都市频道《阿sir说交通》,一个奇葩醉驾者被阿SIR抓到,为逃避法律惩罚,在吹气时,用了长达十几分钟,使尽了吃奶力气,吹了20次硬是没能吹出气来,明明可以靠表演吃饭,偏要醉驾!…
阿SIR开始说法了:特别是对于律师,医生..等,如果醉驾,被判刑,会被双规滴,吊销执业证书!…
好吧,既然提到了律师,那我们就来斗斗法…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犯罪,在主观要件上一般可分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指行为人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故意犯罪则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通说认为,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其比过失犯罪更具有人身危险性。
我们再来看看《刑法》对醉驾是怎么规定的。《刑法》【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显然,醉驾属于故意犯罪。
苏维律师“那么,问题出来了“:
如果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怎么认定,怎么处罚呢?
我们再看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
回到刚才的问题。
此时行为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有学者认为,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险驾驶行为,因而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其中的重罪(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也有学者认为,此时属于法条的竞合,如果行为人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则适用重法,即还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苏维律师:“那么问题又来了“:
假定人性本恶(大家不要骂我啊)。假定律师醉驾。眼看马上被查之际,假如他急中生智,他“故意”(只要他否认为故意,这个到底是否为故意,检察官、法官也不好认定吧?) 制造了重大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好了,最后被法院定了交通肇事罪。没错,这个律师被判了更重的刑,但交通肇事罪可是过失犯罪哦。律师执业证不就保住了?!

后语:危险驾驶罪也好,交通肇事罪也罢,都是犯罪。普通公民也好,律师也罢,守法才是好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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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苏维
  • 执业律所: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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