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克俭律师亲办案例
顾客消费受伤应当得到赔偿
来源:石克俭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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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石克俭接受记者采访:“顾客消费受伤应当得到赔偿”

(洛阳晚报2007年2月8日)到酒楼消费,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人身和财产安全理应得到保障,可是李女士遇到的这件事却很让她气愤:当她在一家酒楼的三楼消费完离开时,在二楼楼梯拐角处脚下一滑,狠狠地摔了一跤,不一会儿胳膊就肿起来了。可是当她向酒店方讨说法时,三楼的负责人却和二楼的工作人员互相推卸责任。7日上午,李女士致电本报热线,诉说心中的愤慨。

     据李女士介绍,6日下午,她来到位于九都路的东坡眉州酒楼,和朋友在三楼茶社谈生意。16时30分前后,他们谈完后一起离开酒楼,可是当她下楼时,在二楼楼梯拐角处脚下一滑,一时站不稳摔倒在地,当时胳膊摔得疼得抬不起来。李女士说,她起来后发现地板很湿,于是就找到二楼的一位姓李的服务人员,要对方给个说法。而该工作人员却说,她是在三楼消费的,应该由茶社来负责。可当她向三楼茶社的负责人询问时,一位经理却说是在二楼摔倒的,他们不管。

     7日上午11时许,记者前往该酒楼进行采访。该酒楼三楼茶社程(音)经理听闻记者的来意后,直截了当的说,李女士是在二楼摔倒的,而他们和二楼属于两个经营部门,这样的事他们概不负责!随后,我们下楼找到7日二楼当班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说对李女士摔倒的事并不知清。此时,该酒楼的一位姓张的负责人闻讯出面,称酒店二楼在17时才开始营业,事发时地板上不可能有水,如果有水,保洁员很快就会清理干净,李女士摔倒应该是出于自己的不小心。该负责人说,如果确实是因为地板有水导致李女士滑倒,店方会承受一定的责任;如果是李女士是自己摔倒的,店方将不会负责任,况且他们在地板上安置有‘小心地滑’的警示牌,但是他们至少会将李女士扶起来,而且当时确实有一位服务员这样做了。

     那么,顾客在酒楼消费时摔到,店方到底该不该负责任?如果应该,将负什么样的责任?7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市消协秘书长丁治瑞

    丁治瑞秘书长说,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因此不论当时地板是否洒水,酒店方都理应对摔倒的顾客负责,而洒水与否只能是衡量过失大小的标准。

    石克俭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酒店方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是理所应当的,在地板上安置“小心地滑”等标示牌,只能依法适当的减轻酒店方的责任,并不能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记者  刘黄周  实习生  连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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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石克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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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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