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虚开发票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某妻子赵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庭前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下面就本案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情节尚不能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
根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1、3、5、6、7项内容均是指孙某虚开劳务发票,数额为 20971860 元。根据庭审出示的相关劳务发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情况来看,均是因为发生了真实的劳务关系,仅仅是劳务提供者不具备开具劳务发票的资格,所以找到孙某虚开劳务发票,然后再提供给接受劳务方。因此上述行为与没有真实劳务或者交易关系的虚开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虽然被告人虚开发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但实际上并没有造成真正的社会危害和实际的损害后果,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被告人虚开上述数额发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低,尚不足以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形。
二、根据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表现足以证明被告人能够认罪悔过,能够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改过自新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
三、被告人在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各部门工作,属于坦白交代,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四、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家庭生活困难,对于所做行为缺乏法律正确判断,仅仅认为其行为是一般违法,并没有认识到能够构成犯罪,因此触犯了法律,相信以后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五、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一直是合法公民,没有刑事犯罪等不良记录,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上有高龄多病父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幼儿,中有下岗失业的妻子,生活艰难导致误入歧途,现已深深感到对不起父母、妻儿,请求法庭能给与一次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能够对被告人孙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早日回归社会,重新为社会做贡献的机会,以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