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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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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15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12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

工作关系国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6月,中央政治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委员会制定了《禁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审理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大力加强禁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问题加速蔓延期犯罪高发多发期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工作,治理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工作。

一是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犯罪,是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斗争的主要方式。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指导思想。要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和大宗贩卖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职业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要加大对制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引诱欺骗强迫他人吸及非法持有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及国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洗钱犯罪和为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因吸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要规范和限制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罪犯减刑条件,严格限制严重罪犯假释,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犯罪。要牢牢把握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既要考虑到犯罪隐蔽性强侦查取证难度大的现实情况,也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引导取证举证工作围绕审判工作的要求展开,切实发挥每一级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二是深入推进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辖区法院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复核犯罪死刑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继续通过随案附函集中通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审判指导;对于犯罪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适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对于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对于立法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禁法律的修改完善。

三是不断完善犯罪审判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落实禁工作责任,按照《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同级禁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工作列入本单位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机构建设,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确定专门承担犯罪审判指导任务的审判庭,犯罪相对集中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探索确立专门承担犯罪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庭。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要推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长效合作机制,在中央层面和犯罪集中地区建立公检法三机关打击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重大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提升打击犯罪的合力。

四是加大参与禁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宣传,最高人民法院犯罪高发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6·26”国际禁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并利用网络平面等�迮浜媳ǖ溃?蛏缁峁?诮樯苋嗣�法院犯罪审判及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犯罪典型案例。要加强日常禁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法制讲座建立禁对象帮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宣传育活动。要突出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的意识和能力。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防控体系。

关于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

会议认为,2008年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较好地解决了办理犯罪案件面临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大部分规定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仍有指�庖澹?Φ奔绦?握罩葱小M?保?孀�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与会代表对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犯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就下列问题取得了共识。

(一)罪名认定问题

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并非贩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窝藏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者在购买存储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吸者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者代购,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以贩卖罪定罪处罚

者接收贩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而代购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者有实施贩卖运输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非法买卖制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认定问题

办理贩卖案件,应当准确认定居间介绍买卖行为,并与居中倒卖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关系,直接参与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者的,与贩者构成贩卖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者的,与购者构成贩卖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者,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者构成非法持有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者构成贩卖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两人以上同行运输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有无共同运输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的行为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同行运输,但受雇者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或者虽然明知他人受雇运输,但各自的运输行为相对独立,既没有实施配合掩护他人运输的行为,又分别按照各自运输的数量领取报酬的,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受雇于同一雇主分段运输同一宗,但受雇者之间没有犯罪共谋的,也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雇用他人运输的雇主,及其他对受雇者起到一定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员,与各受雇者分别构成运输罪的共同犯罪,对运输的全部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三)数量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应当按照该海洛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比例进行折算后累加。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非法药物折算表》规定了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的,可以按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为海洛因后进行累加。对于既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又不具备折算条件的,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涉案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认定为数量大数量较大或者少量等,不明确表述将不同种类进行折算后累加的总量。

对于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等混合型,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粒数,参考本案或者本地区查获的同类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数量。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客观表述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的粒数。

对于有吸情节的贩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的情节;购买的数量无法查明的,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数量认定其贩数量;确有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部分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数量。

办理犯罪案件,无论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数量认定为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常规形态的除外。涉案纯度明显低于同类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制造案件中,成品半成品的数量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的数量。对于废液废料的认定,可以根据其成分的含量外观形态,结合被告人对制过程的供述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鉴定机构的意见。

(四)死刑适用问题

当前,我国犯罪形势严峻,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重要作用。要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量刑时综合考虑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运输犯罪的死刑适用

对于运输犯罪,应当继续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重点打击运输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的主犯或者职业再犯,以及具有武装掩护运输以运输为业多次运输等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对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尤其对于其中被动参与犯罪,从属性辅助性较强,获利程度较低的被告人,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的被告人,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一案中有多人受雇运输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要特别慎重。

2.共同犯罪上下犯罪的死刑适用

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涉案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均属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共同犯罪人到案也不影响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的,可以依法判处在案被告人死刑;在案被告人的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或者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的,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对在案被告人适用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对于贩卖案件中的上下,要结合其贩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的上下,涉案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主动联络销售,积极促成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死刑;下积极筹资,主动向上约购,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死刑。涉案数量达到巨大以上的,也要综合上述因素决定死刑适用,同时判处上下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针对同宗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共同犯罪上下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

办理犯罪案件,应当尽量将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密切关联的上下游案件进行并案审理;因客观原因造成分案处理的,办案时应当及时了解关联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处理结果,注重量刑平衡。

3.新类型混合型犯罪的死刑适用

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等)是以甲基苯丙胺为主要成分的混合型,其甲基苯丙胺含量相对较低,危害性亦有所不同。为体现罚当其罪,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死刑数量标�话憧梢园凑占谆?奖?罚ū�)的2倍左右掌握,具体可以根据当地的犯罪形势和涉案含量等因素确定。

涉案为氯胺酮(俗称“K)的,结合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对符合死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综合考虑氯胺酮的致瘾癖性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等因素,其死刑数量标�话憧梢园凑�海洛因10倍掌握。

涉案为其他滥用范围和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新类型混合型的,一般不宜判处被告人死刑。但对于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且涉案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大,不判处死刑难以体现罚当其罪的,必要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五)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

对于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多次贩嫌疑的零包贩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等犯罪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非法持有罪的被告人,实施引诱欺骗强迫他人吸犯罪及制物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缓刑适用。

办理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如购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等,应当判决没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处罚金刑时,应当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对于决定并处没收财产的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上述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确定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的数额;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死缓或者死刑的,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于具有职业累犯再犯等情节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罪犯,应当严格掌握假释条件。

(六)累犯再犯问题

累犯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

对于因同一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的人员贩卖国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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