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韩某、李某和张某均为某公司股东,分别持股35%、25%、25%、15%。其中,吴某担任公司董事长,韩某、李某为董事,张某任总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吴某、韩某、李某三人意见时常发生冲突,即使召开股东会也难以协商一致,长期以来致使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滞后,公司经营状况堪忧,日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这种情况下,股东张某可否通过申请解散该公司,以维护自身的合法股东权益?
杭州律师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本案中股东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其合法股东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