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霞律师亲办案例
你的保全费,白交了吗?
来源:魏文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4
浏览量:724

诉前财产保全未通过,保全费退吗?

由此引发的司法不作为,如何救济?

笔者在前段时间与人合作代理一个民事纠纷时,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金额的担保,交纳了保全费,但法院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都未下达是否准许的保全裁定,也未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笔者无奈,只得在无诉前保全的前提下向法院起诉,另要求法院退还保全费,但法院承办法官以保全费没有退费依据为由不予退还。为此,笔者找到院领导和上级法院反映,要求退还保全费。但此案正在处理中

法院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不予任何书面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也就是说,法院收案后,无论是否准许保全,均应以裁定的形式在四十八小时内给出书面答复,此乃法定义务。但本案法院法官前期以法院换届为由迟迟不予答复,后期还是又以各种非法定理由不予答复,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构成“司法不作为”。此其一也。

在不作任何裁定的情况下,还不退还保全费,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纵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费办法》”)可知,全文对保全费的规定只有两点:一是申请保全你得交保全费;二是根据你保全的数额交多少保全费。也就是说,保全费属于单线的只进不出型,只要保全费交了,无论结果如何,甚至于即使没结果,也不会退还。正常来说,对于一项费用交纳的法律规章的制定,至少应是从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的条件与适用对象收费的标准收费的减免缓交事项费用的退还等必要事项构成。而现行《交费办法》的设置,无论是从立法原理上,还是从逻辑结构上,都存在缺陷,即缺乏费用退还的问题。(本文仅就保全费的规定提出质疑,暂不考虑其他文本条款)或许我们的立法者是考虑到即使是否定的裁决,也无需退保全费的问题,故对保全费这一部分未设置退还规定。现实中,确实是存在不予查扣冻的裁定还不退费的情形,这是一般情况,也应该(这里的“应该”不考虑其合理性)是不退费。但现在出现二般情况了,就是不出裁定也不退费,那么是否应该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呢?此其二也。

提供了担保,交了保全费,凭何不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知,诉前保全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则会被驳回。但提供了担保呢?是否可以理解为应该准许同意呢。提供担保的目的是防止恶意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所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应当准许保全,因为此时已经不存在因恶意保全给被申请人带来的风险。如若出现恶意诉讼,那么可以以其他的法律条文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而非此时为避免将来未必会发生的事情,不办理保全。笔者认为,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该办理保全。此其三也。

综上,笔者认为,诉前保全应该通过,在此种情况下未通过,应该办理退费。

对于出现笔者所述情况的,我们该如何救济呢?首先对于承办法官,我们可以在法院提出投诉,也可以向检察院上级法院本级法院纪委申请追责;其次,对于保全费,在确定法官违法后,依据法官的职权行为应由法院承担的规定,向法院主张保全费。但是上述做法存在一个很明显的弊端,那就是成本太大,时间太长。任何法律行为都是有成本的,在成本与收益不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比例的时候,那么我们也只是赢了理,输了钱,甚至于默不作声,任由权力机关宰割。笔者建议,可以效仿担保物权案件的交费规则——“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将已交纳的保全费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之人,但若行使权利的成本超出权利人的可接受范围,那么,即使行使权利,也是一种不正义!

一点浅见,希望能帮助各位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有不当的地方,欢迎各位交流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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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魏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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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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