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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涉及的利息、复利、高利、违约金等问题【利息篇】
来源:谭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4
浏览量:604

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对朋友们比较关心的利息复利高利违约金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瀛满律师事务所结合最近处理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后,对涉及的利息问题做个简要的说明,仅供参考。

1关于利息的争议问题

1)《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条规定告诉我们,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法院是不会支持利息的。提醒出借人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

对于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以外的,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在这时,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以确定利率。同时,法官也会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0-24%)

(2)《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告诉我们:

1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约定的逾期利息,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3约定了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

2关于复利的争议问题

《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的就是“"利滚利”,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中是不支持利滚利的,但是,现行法律是有条件的支持利滚利。只要计入本金的利息部分不超过年利率24%就是合法的!

3关于高额利息的争议问题

《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了明确的利率界限:

1年利率在24%以内的,法院支持。

2年利率在24%~36%范围内的,借款人没有支付的,就可以不支付了。借款人已经支付给出借人的,借款人也不能再要回了。

3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部分,借款人没有支付的,可以不再支付了;已经支付的,可以向出借人要回。

4关于逾期利率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的处理方法

《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告诉我们,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起主张,但是,前提就是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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