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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之律师实务
来源:王晔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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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之律师实务

我国婚姻法确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要求婚姻做为人身之间关系的设立,必须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双方的父母或第三人或是另一方,都没有权利强迫他人之间或他人与自己结合为夫妻。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却会出现某些人强迫他人结婚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一个救济途径即撤销婚姻。为了维护婚姻这一最小的社会单元的稳定性,法律对撤销婚姻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婚姻要怎样撤销撤销的后果是什么呢?

撤销胁迫婚姻的机构:应当为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这两个机构是给予了被胁迫人的个求济的途济:

1在当事人已经取了被胁迫的充足证据,并且其与胁迫人对于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或无争议时,则可以向其与胁迫人结婚时登记的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此属于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己方的行政职能进行依法审查撤销,依照 《婚姻登记规则暂行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需要经过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等程序。

2在当事人己经取了初步被胁迫的证据,或有足够证据,但是与胁迫人就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时,被协迫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起诉撤销婚姻,依照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提起这一类诉讼时适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的管辖,而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3无论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还是通过法院诉讼来撤销胁迫婚姻,提出申请或诉求的人只能是被胁迫人而不能是胁迫人或其他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人,至于被胁迫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代理事宜,律师认为如果被胁迫人是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撤销胁迫婚姻,其应当有权委托律师代理,如果其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婚姻,则需要根据各地区的具体规定,北京则规定需当事人本人亲自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本律师认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对于人身关系的确认解除撤销均应当由于本人来行使,因此本律师觉得即便在法院阶段,胁迫人无其他事由时应当由本人亲自参与庭审。

4婚姻撤销后,则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之间亦自始不存扶养等夫妻义务关系,最主要的,对某些当事人来说可以摘掉二婚的帽子,还原其未婚的身份。

撤销婚姻纠纷的时效。

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又规定,该一年时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因此被胁迫一定要在领取结婚证一年时间内(或者被解救时起一年内)提出请求,超期后,则视为双方关系稳定,法律不再支持单方的撤销,如果一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则需要通过起诉离婚来实现。

撤销婚姻纠纷的法定理由:

依照我《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近使另一方当事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该处的胁迫对像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对于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律师认为对于该处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做扩大解释,对于被肋迫人的精神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都应当纳入近亲属的认定中,还应当包括与被胁迫人有抚养扶养关系或实际上有扶养抚养行为的人)

胁迫的客体为上述人员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

程度:一定要达到可以使被胁迫人一放弃的程度才可以,比方说一方以给另一方的远方的未谋面的姑姑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被胁迫人结婚,一般就不导致被胁迫人的屈从,但是如果以对从小将被胁迫人养大的远房表姑的身体健康为条件,则会导致其屈从。

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于婚姻双方在婚姻撤销后均回复到撤销前的婚姻状态。但是有些事情却是不可避免的,例如子女财产。一般情况下子女应当视为非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财产则需要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因为婚姻关系给被胁迫一方造成的损失,本律师认为应当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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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晔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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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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