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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来源:王晔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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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立遗嘱的法律效力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的共枕眠。世上两上陌生无关的人,因为夫妻关系反而成为了这世界上最亲密的人,也是这世上经济最混同的人,长期的共同生活,共同养育子女的权利及责任,让两人更如同一体一样。这种一体关系导致双方对于财产的处分一般会协商一致后行使,因此很多夫妻都会在一起立一个遗嘱,一是为了保证夫妻两人言词的一致性,二是为了表示夫妻同心,遗产的处分意思一致。这种遗嘱一般会约定一方先死后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另一方死亡后,由子女按照遗嘱上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这种遗嘱,一般会由身体条件好的一方或文化程度比较高的一方执笔。双方共同签名。那么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呢?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份,因此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一方或双方死亡时其遗嘱生效,遗产应当依照该遗嘱的约定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遗嘱中执笔并签字一方有效,仅签字一方所立内容无效,如若发生继承时,执笔一方的财产应当按照遗嘱分割,而签字一方所遗留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遗嘱是立遗嘱人对于个人死亡时财产的处分,即其丧生人格权后对于遗留财产的处分,其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不应当适用物权的共同处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日。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中年日,并由代书人签名。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并不是合同,其只是个人单方对遗产的处分,因此不应当适用共同意思表示原则。因此双方共同所立的遗嘱,涉及共同财产处分的,并不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要遗嘱发生法律效,其应当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笔一方,因为遗嘱为其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并且写明了年日,那么其在遗嘱中处分的属于其个人部分遗产是有效的。而另一方因为即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因此该遗嘱无效,立遗嘱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找一个见证人呢,有两个见证人,代书遗嘱的形式条件是否就满足了呢?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仍然无效,因为依据《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能做为见证人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配偶是不能成为一方所立遗嘱的见证人的,亦不能成为其代书遗嘱中的执笔人,因此遗嘱无效。

夫妻虽然是一体,但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人格之人,立遗嘱时如果双方意见一致或追求意见一致,可以互相商量,但是不能共立一份遗嘱,否则将会导致两人立遗嘱的初忠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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