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留顺律师亲办案例
怎样看律师为“坏人”辩护
来源:郭留顺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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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把犯罪的人说成“坏人”,因此也常把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说白了,叫为“坏人”辩护。

怎样看律师为“坏人”辩护呢?

首先,“坏人”也是人。享有获得帮助、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这是每一个自然人除生存之外的基本权利。

公正,首先是正确,保证我们所怀疑的犯罪人不被诬陷,不被株连,不遭受罗织的罪名。看一看中国历史上的先贤,从伍子胥、屈原、司马迁,到范仲淹、岳飞、于谦、袁崇焕、林则徐等等等等,如果当时有健全的律师制度,有充足而强势的法律,保障律师能在法庭上为蒙冤的人呼号奔走,那么许多令人扼腕的篇章将会改写。当然上述冤案都有复杂的历史背景,我们现在时代不同了,大多普通的犯罪都没有什么特别的背景隐情,但人非圣贤,司法机关和具体的工作人员受自身知识、阅历、性情、品格的影响,谁也无法保证永远掌握真理,谁也不能确保完全摒弃偏见,不犯错误。律师的辩护起到了让办案机关兼听则明,减少失误、审慎办案的作用。

公正的另一层含义是衡平。其含义简单说就是“凡犯罪都应受到惩罚,同样的犯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犯罪破坏了社会的衡平,我们通过审判惩罚犯罪抚慰受害人,就是在努力修补重构社会的衡平。同时,我们也要高度重视另一种衡平,对犯罪人处罚的衡平,在审判中要避免畸轻畸重。既然法律是统一的,那么在处理同样犯罪的时候,不同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在先后不同的时间,对待犯同样罪行的不同的犯罪人,其处罚必须是均衡的可参照的。处罚是均衡的,犯罪人才会主动接受服从处罚结果,我们的社会才会逐渐形成一种共同的社会心理,对同样的行为形成同样的评判,继而形成统一的社会观念。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智慧来影响司法机关,是社会衡平的忠实守护者。

正义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当一个无助的犯罪人站在法庭上,聆听自己的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时候,他将减少恐惧战栗和由此产生的对抗心理,心态将变得温暖、平和,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犯罪人自我教育反省的过程。保障每一个被指控犯罪的人不被秘密判决,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在控辩双方的交锋中进行,将有利于犯罪人自觉接受国家对自己的判决,将有利于犯罪人认罪服法,自我教育改造。

“坏人,不是人”,是老百姓善良的道德评判,“坏人,也是人”,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允许和鼓励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架、是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是社会和谐旋律中悦耳的音符,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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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留顺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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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郭留顺
  • 执业律所:
    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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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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