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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的规则智慧之合同解除
来源:江启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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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合同程序的规定。

依照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本条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实务延伸】

      1异议提出。合同相对方如果对解除通知有异议的或者认为解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异议提出的期间是三个月,自收到解除通知时起计算。

2根据合同性质履行报批或登记手续。。比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手续,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没有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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