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维强律师亲办案例
非因公死亡职工救济费应该支付给谁
来源:林维强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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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法院近期判决了一起,因为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劳保部门支付救济费分割的案件,莱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救济费是劳动保障部门在职工非因公死亡后对直系亲属发放的救济费用,判决将该款给与各直系亲属分割。

判决后,其中一名受死亡职工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已经提起上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原审对应接受救济金的对象定性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上诉人是死亡职工生前唯一供养的人,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其供给,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上诉人才有资格接受上述待遇。被上诉人未与死亡职工共同生活,生活来源不依靠其供给,不应该享受该待遇。原审所依据的山东省劳动厅文件也是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费的规定。离开供养这一前提条件,原审的判决与省劳动厅的立法本意是背道而驰的。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是对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慰问,因此发放对象应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必须是与死者生前有供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才能享受。该规定充分印证了上诉人主张的准确性。

笔者认为,原审判决是不正确的,期待着二审法院能有个公正的判决。

                                    林维强

                                    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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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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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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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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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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