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人投诉域名注册人的条件和判断标准:
一)投诉条件:
1、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2、域名注册人对其域名不享有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注册人注册使用域名均具有恶意。
二)恶意判定标准:
1、有证据可以表明,域名注册人注册或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向作为商标持有人的申请人或该申请人的某一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注册,换取超过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有据可查的实际支出费用的有价对价。
2、在域名注册人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下,该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持有人利用对应域名反映其标记的目的。
3、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破坏某一竞争者业务的目的。
4、域名注册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域名,将其自有网站及其上产品或服务在来源、主办关系、从属关系或批准关系等方面同申请人的标记故意制造混淆,从而为牟取商业利益目的将网络用户引诱到域名注册者的自有网站。
二、域名持有人抗辩的理由及依据:
1、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能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某个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域名注册人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3、域名注册人出于合法目的使用域名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谋求商业利益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4、其他情形的善意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