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的跨地域专用权。《巴黎公约》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时,巴黎公约成员即有义务对该商标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保护,禁止其他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标识进行注册或使用。我国《商标法》13条规定,只要是驰名商标,不论该商标是否在我国注册,也不论注册人的国籍、住所,都一律受到相应的保护,
2、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跨类保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侵权行为发生于各类商品或服务;他人使用该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及溯及既往追诉权。在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时间方面,驰名商标享有超越先申请原则或先使用原则的特权。自侵权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