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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权的内容
来源:张良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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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的跨地域专用权。《巴黎公约》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时,巴黎公约成员即有义务对该商标在本国范围内进行保护,禁止其他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标识进行注册或使用。我国《商标法》13条规定,只要是驰名商标,不论该商标是否在我国注册,也不论注册人的国籍住所,都一律受到相应的保护,

2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跨类保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该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侵权行为发生于各类商品或服务;他人使用该驰名商标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4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及溯及既往追诉权。在商标专用权取得的时间方面,驰名商标享有超越先申请原则或先使用原则的特权。自侵权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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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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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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