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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催回货款43万元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6-05 15:46 浏览量:331

律师快速成功催回货款43万元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代理

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十多年,被告向原告主要购买工业产品若干套,被告也陆续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截止2016422,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36万元。为货款催要事宜,双方几经协商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拖延数年迟迟不能解决,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通过多方比较委托人最终委托知名律师戚桂刚着手代理该宗经济案件。

律师在第一时间内通过法院查封了被告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名下的一部汽车,终于在庭审当日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调解书。如被告延迟履行,需要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法官:丁峰,靖法院民二庭。

期限:427日立案,518日结案。

案件结果:

被告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33600元,约期于2016830日前付20万元余款23.36万元于同年10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一期未按约付款,则立即加付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原告并可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欠款。


律师分析:

一般单位之间的货款等经济案件,由于是分批次送货,次数频繁,不及时结账,造成所欠货款账目不清,涉及的内容及法律问题复杂,需要法律功底深厚的专职律师指导,细心代理才能全面胜任,特别是送货单证据证函的往来具有一定的法律技巧。委托人经过比较慎重考虑,觉得戚桂刚律师法律经验娴熟和法律技巧醇厚,委托戚桂刚律师代理案件,也正是因为看到戚桂刚律师争取诉讼调解技巧时机把握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戚律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在短期内成功解决了催要货款的头疼问题


附:法院调解书

苏省靖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节选)

(2016)1282民初2796

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总经理。

本院于2016427日受理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33600元,约期于2016830日前付20万元余款233600元于同年1030日前付清(款项汇至原告账户,开户行,账号,)如被告有一期未按约付款,则立即加付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原告并可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欠款。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 峰

市人民法院(印章)

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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