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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的规则智慧:过时不候,下次请早
来源:江启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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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释义】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实务延伸】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除了考虑约定解除条件外,还应当考虑到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或者说解除权的有效期。这样可以敦促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平衡对方的合同利益。即使没有约定了期限,解除情形出现后,一方通过催告催促对方尽早作出决定。催告通常以书面通知作出。合理期限一般依照合同标的额履行方式和通知送达所需必需时间决定。在收到对方催告行使解除权通知后,应当尽早作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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