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兰律师亲办案例
订金可退,定金不可退
来源:王洪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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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500元订金买车,后来不想购买,退订金被拒。事主认为此“订”非彼“定”,不退不合理。

日前,王女士在某市区车行订购一辆小车,交纳了500元订金。回后经反复衡量,决定暂不购买,于是向车行要求取消订车。而汽车经销商声称,若王女士取消订购,订金将被车行“没收”。王女士认为“订金”不是“定金”,车行无权“没收”,几番商量未果,王女士只好向消费维权工组织投诉。

经工作人员调解,商答应解除合同并退还申诉方500元订金,并不再要求申诉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据工作人员介绍,“订金”实际上只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订金并没有担保作用,如买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实际交易中,买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王女士是有权要回之前缴纳的500元“订金”,但也需为自己违约行为承当违约责任,除了赔偿对方损失以外,还需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然,本案中商是选择了放弃追究消费者违约的责任。

消费维权组织提醒广大市民,“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部分商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如商不能履行合同时商只退还“订金”,如消费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话,商往往以各种理由扣留甚至拒绝退还订金作为违约款,这对消费者极其不利,建议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谨慎,避免出现不愉快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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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洪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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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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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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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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