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的委托,指派贾培培律师为***代理其被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过调查取证、庭前阅卷,出庭代理,现发生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所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诉请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返还押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被告已按照约定实际、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原告已接受租赁物并使用,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每年3月30日前逐年交纳合同约定租金, 2016年租金已到期被告应先如约交纳租金320000元。
二、按照协议第8条约定,原告应承担租赁期间的空调、水电暖所有设备等维修,被告不应对所谓的中央空调维修及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三、原告所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无关,不是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条件,也不必然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原告的理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一)所谓的中央空调跑水一事发生在2015年11月11日,原告租用被告的房屋是在2015年3月份,已使用8个月有余,且已正常营业,原告自称无法完成装修、无法办理网吧开业前所需手续至今无法开业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空调跑水造成所谓的跳舞机等部分损失系由第三方即维修方所为,维修方应认可给予原告赔偿,其损失与被告毫无关系。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退还租金320000元、返还押金10000元和赔偿装修损失15148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一)关于主张退还租金部分
被告没有任何违约之处,所交付的房屋也没有任何质量瑕疵,原告所称的跑水造成损失非系被告所致,并且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影响的营业使用,再者至今原告已使用租赁房屋一年,原告要求退还租金3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没有依据。
(二)关于押金部分
押金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第九条约定租赁期满,在该房屋无损坏以及不拖欠各种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一次性将该押金退还给乙方,否则,被告有权扣除该押金,因合同约定期限是8年,被告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原告不存在拖欠、房屋无损坏的情况下,返还,否则不应返还。本案中,合同未到期,原告无权主张押金的返还。原告此项请求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成立,依前所述,原告提前解除合同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已实际使用租赁物,故由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全面履行,被告也已经实际交付原告使用以上门面,原告已经从房产的使用过程中受益,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在其经营过程中都已经摊销完毕,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理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是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的。
(三)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装修款151480万元于事实、于法律都没有任何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因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协议后使用租赁房屋至今,被告无违约情形,且按照协议第5条的约定,房屋装修部分于租赁期满归被告,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经过庭审查实,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被告出租的门面,而且没有任何部门阻止原告使用租赁标的物或妨碍其经营活动,更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所述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也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违约,更没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也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的,依法应予驳回,并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不支付剩余租金毫无道理,且构成了严重违约,被告完全有权要求原告因逾期付款而支付违约金。
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贾培培 律师
2016年*月* 日
本案结果:通过成功代理,迫使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