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培培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贾培培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2
浏览量:588

代理词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的委托,指派贾培培律师为***代理其被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过调查取证庭前阅卷,出庭代理,现发生以下代理意见:

原告所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诉请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返还押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同,被告已按照约定实际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原告已接受租赁物并使用,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每年330日前逐年交纳合同约定租金, 2016年租金已到期被告应先如约交纳租金320000元。

按照协议第8条约定,原告应承担租赁期间的空调水电暖所有设备等维修,被告不应对所谓的中央空调维修及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所诉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且与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无关,不是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约定和法定条件,也不必然导致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提前解除,原告的理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一)所谓的中央空调跑水一事发生在20151111日,原告租用被告的房屋是在20153月份,已使用8个月有余,且已正常营业,原告自称无法完成装修无法办理吧开业前所需手续至今无法开业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空调跑水造成所谓的跳舞机等部分损失系由第三方即维修方所为,维修方应认可给予原告赔偿,其损失与被告毫无关系。

原告的诉讼请求退还租金320000返还押金10000元和赔偿装修损失151480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一)关于主张退还租金部分

被告没有任何违约之处,所交付的房屋也没有任何质量瑕疵,原告所称的跑水造成损失非系被告所致,并且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影响的营业使用,再者至今原告已使用租赁房屋一年,原告要求退还租金3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没有依据。

(二)关于押金部分

押金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第九条约定租赁期满,在该房屋无损坏以及不拖欠各种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一次性将该押金退还给乙方,否则,被告有权扣除该押金,因合同约定期限是8年,被告应于2023430日前原告不存在拖欠房屋无损坏的情况下,返还,否则不应返还。本案中,合同未到期,原告无权主张押金的返还。原告此项请求的前提条件是双方的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成立,依前所述,原告提前解除合同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已实际使用租赁物,故由于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全面履行,被告也已经实际交付原告使用以上门面,原告已经从房产的使用过程中受益,原告所交纳的租金在其经营过程中都已经摊销完毕,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理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是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要求被告退还租金的。

(三)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装修款151480万元于事实于法律都没有任何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因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协议后使用租赁房屋至今,被告无违约情形,且按照协议第5条的约定,房屋装修部分于租赁期满归被告,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经过庭审查实,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被告出租的门面,而且没有任何部门阻止原告使用租赁标的物或妨碍其经营活动,更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所述的损失与被告无关。
综上所述,被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也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性违约,更没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告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原告无权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是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也是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的,依法应予驳回,并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被告不支付剩余租金毫无道理,且构成了严重违约,被告完全有权要求原告因逾期付款而支付违约金。


代理人: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贾培培 律师

2016**



本案结果:通过成功代理,迫使原告撤诉。

以上内容由贾培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贾培培律师咨询。
贾培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78好评数2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阳光大厦1门401、4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贾培培
  • 执业律所: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8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阳光大厦1门401、4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