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实务延伸】合同订立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一般应当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实质是另行订立一个新合同,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解除合同后各个事项的安排,包括已经交付的货物和预付的款项如何结算,双方具体承担的责任或者工作。而约定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约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时,解除权人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对方,合同解除。当通知到达对方且对方没有异议的,合同即告解除。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当事人不应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否则会被视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