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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能否变更抚养权?
来源:任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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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支付抚养费,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能否变更抚养权?

【案情回顾】

张某饶某原为夫妻,双方在1998年8月5日生育儿子张某某,2012年张某饶某因为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饶某坚持要求抚养儿子张某某,为了照顾孩子的感受,张某同意由饶某抚养孩子。张某每个月给付900元抚养费,育费和医疗费则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调解离婚后,饶某却并未履行对婚生子张某某的抚养义务。其也一直未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也未支付医疗费和育费。婚生子张某某始终和张某的父母一起生活,由张某和自己的父母负责照顾。张某某初中就读于北京某一学习,每学期学费约130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共三个学期,张某支出育费39000元。2013年张某某初中毕业,因外地户籍在北京高考的限制张某只得将张某某转至户籍所在地的九台高中就读。为了解决张某某高中就读的问题张某花费择校费20000元,张某某高中期间一个学期的育费及学杂费为12000元。饶某作为孩子的母亲,离婚后未能尽到抚养人的责任,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且一直没有支付孩子生活所需的各项费用。张某某一直由自己和爷爷奶奶照顾,鉴于婚生子一直由张某进行抚养照顾的事实,张某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继续照顾张某某,且儿子张某某也表示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问,此种情况,法院是否会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育义务,且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是由父亲抚养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在本案中,张某某已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愿意与父或母共同生活的意愿成为法官考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饶某确实未履行抚养义务,且小孩张某某与父亲的共同生活并没有不利于小孩成长的因素存在,法院是可以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张某的,另外对于抚养费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张某某的具体情况及饶某的给付能力酌情予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确定由饶某每月支付给小孩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岢龀???榛蚺芯鲈?ㄊ?畹暮侠硪?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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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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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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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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