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启荣律师亲办案例
【商务合同的规则智慧之有始有终,好聚好散】
来源:江启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量:500

《合同法》之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一)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二)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

法律规定终止的情形,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比如《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情形,是指基于当事人约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实务延伸】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其实是有多种方式终止合作的,合理灵活选用合同终止的方式,实现双方交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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