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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日前判决
来源:张忠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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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宣传信息==

我县首例“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日前判决

我县首例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进行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于11月9日宣判,未成年人黄某某获刑受罚。经法院指定,公职律师张忠明具体承办了该宗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案。

隐瞒犯罪所得罪源自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两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同时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案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数罪并罚,其中,明知是别人偷来的贼赃摩托车一辆进行介绍或代为销售,从中获利300元,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盗、抢、骗机动车及销赃有罪,人们早就知道,但是介绍买卖、拆装机动车,修改车辆识别代码,更改车辆颜色、外形的,如何处理?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空白。法学界人士认为,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实践中比较常见又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种掩饰、隐瞒被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打击目前“两抢一盗”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法律适用渠道

承办律师指出,新罪名的定罪处罚和该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实施,从盗抢车辆的“去向与处理”方面着手,极力扼堵被盗抢车辆在市场上交易流转的生存空间,有效预防和打击盗抢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对预谋实施盗抢、买卖、介绍买卖赃车的行为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机动车所有者的动产物权。

(公职所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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