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律师亲办案例
案情有反转 罪名亦改变
来源: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9
浏览量:846

无端施暴太嚣张 寻衅滋事触法律之案件跟踪----

案情有反转 罪名亦改变

一、案件事实

据警方披露,201652217时许,程某妮和堂妹程某莎、程某杰在台州路桥南官大道夜市东门附近路边购物,刘某菊与儿子尹某东、女儿尹某媛、妹妹熊某芝等人在夜市上逛街。

刘某菊推着婴儿车不小心刮擦到程某妮的脚,双方人员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相互辱骂,随后刘某菊、尹某东、熊某芝、尹某媛与程某妮、程某莎、程某杰等双方多人参与互殴。在此过程中,程某莎打电话给程某妮的男朋友张某虎称在夜市和人吵起来了。随后张某虎伙同王某坤李某辉和康某致赶到现场,对刘某菊等人进行殴打。王某坤用脚踹熊某芝,致熊某芝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刘某菊、尹某东、尹某媛等人为轻微伤。

二、警方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张某虎、王某坤、李某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康某致在逃;

程某莎、程某杰因殴打他人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七日,程某妮在逃;

尹某东、刘某菊因殴打他人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八日、五日。

三、本律师意见

先前,根据媒体不客观全面的报道,本律师作出初步分析意见:因偶尔擦碰行为,几名壮汉和红衣女子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公然殴打他人,挑战正常社会秩序,导致多人受伤,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犯罪。公安机关应以此罪名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530日,警方披露具体案情:刘某菊推着婴儿车不小心刮擦到程某妮的脚,双方人员因此发生口角,继而相互辱骂,随后刘某菊、尹某东、熊某芝、尹某媛与程某妮、程某莎、程某杰等双方多人参与互殴。后张某虎等四人闻讯赶到现场,对刘某菊等人进行殴打,致熊某芝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刘某菊、尹某东、尹某媛等人为轻微伤。

本案中,刘某菊等人与程某妮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辱骂、互殴,其行为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均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此条款,结伙殴打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警方定性虽然准确,但处罚似不当。

张某虎等四人在得知朋友程某妮等人与他人发生殴斗,赶到现场对刘某菊等人进行殴打,致熊某芝两根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刘某菊、尹某东、尹某媛等人为轻微伤。张某虎等四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基于特定事由殴打特定对象的故意伤害之报复行为,不宜认定为挑战社会秩序之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张某虎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警方以寻衅滋事立案有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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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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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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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10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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