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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

作者:王可红  更新时间 : 2016-05-27  浏览量:3441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委托作为其yyy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上诉人前夫以下简称男主人)

一、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1、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是正确的,即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却在判决结果部分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xxx的诉讼请求显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物权法早已生效并实施,那么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质属确权纠纷,准确的说,属于分割共有物,依法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不适用普通债权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违反了法的适用基本法律原则

物权法早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审法院明知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却适用民法通则“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违法了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

3、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条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诉讼的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分割。而没有规定该类诉讼适用诉讼时效,所以一审法院未经审查上诉人请求分割的财产是否确属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便适用普通债权两年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显然是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更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不仅适用诉讼时效错误,连审查时效起算期间也错误。如上所述,如果认定是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至上诉人起诉时并未超过两年,而一审法院却以”原告更应该意识到其享有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将受到侵犯”,并未依法查明侵权行为确已发生以及发生的时间,而以“应该意识到被侵权”便判决上诉人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明显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

三、假如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本案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关系解除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或没有完全分割的情况并不少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茂刚的《关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权益保护》一文关于这点列举了八种情形,其中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五条陈述的情形便是上诉人xxx与男主任的情况。结合物权法的对顶,本案中上诉人诉及的财产,绝大部分是xxx与其前夫即男主人共有的财产,至于被上诉人yyy,其与2008年便与上诉人和男主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对于上诉人xxx与前夫共有财产的状态一直明知并且和谐相处共同打理和收益,直到男主人出意外去世,被上诉人才有迹象侵犯xxx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所以本案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也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至上诉人起诉并未超过两年!

四、本案上诉人所诉财产均为上诉人离婚时没有涉及的财产

上诉人xxx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所诉的财产均为离婚时没有涉及的财产(一审已提交),庭审中被上诉人yyy及其代理律师的答辩及陈述均无法律依据。

上诉人yyy代理律师陈述上诉人xxx与男主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6年离婚时均分割完毕,显然与事实不符。首先其未参与当时的诉讼对当时的情况并不了解;其陈述为主观猜测臆断;其次xxx与男主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第二条注明对财产的处理,明显是处理了极小的一小部分,对于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调解书均未涉及,根据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该部分财产现在依法应予以分割。假如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陈述的,当初夫妻共同财产均已分割的话,家庭财产当时注明归xxxx所有,男主人仅分得一辆三轮车,所以如果被上诉人代理律师主张成立,那么涉案xxx所诉的在被上诉人与男主人登记以前的财产全部归xxx所有。

综上,一审法院明知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却未根据最新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审查上诉人所诉财产是否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便以上诉人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

王可红

20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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