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贵律师亲办案例
沈劳发[1995]71号
来源:王守贵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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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总工会

沈劳发[1995]71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呈现多样化形式,原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职工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与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相联系,现对我市企业职工有关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有指定医疗单位提供的休工证明,其病假工资以本人休工前上年月平均工资90%为基数,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伤假待遇的意见》(沈劳发[1992]28号)规定的相应比例计发病假工资。休工不足一个月的,按折算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沈劳发[1992]2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休假在六个月以内时,视其工龄长短,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比例计发病伤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者,按60%发给;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按70%发给;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按80%发给;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按90%发给;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按100%发给。 沈劳发[1992]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病伤休假医疗的职工,从休假之日起,在一年内累计超过 18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病伤假工资停发,视其工龄长短,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由企业发给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者,按50%发给;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者,按55%发给;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者,按60%发给)
  二、职工 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
  职工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假期不足1个月的,折合为日标准工资计发。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一百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数为准(每年劳动局将发函通知)。以后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各项待遇,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执行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持平或下降时不作调整。
    五、按本《通知》规定的福利待遇标准所需的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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