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月华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函(2009东太律函字第2号)
来源:潘月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9
浏览量:2062

致:山东**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接收***先生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与贵公司就双方对外劳务输出合同退款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现特致函贵公司如下:

一、贵公司应依法退还我的委托人***先生的3.5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3000元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元。根据商务部(商合发【2009】261号通知)发布的文件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外派劳务企业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规违法行为。因此,贵公司应退还我的委托当事人3.5万元该笔费用。

经商务部合作司2009年5月18日公布的中国-澳大利亚劳务合作“经确认的招聘机构”名单,贵公司不具备中澳劳务合作招聘机构资格。另外,2008年9月,商务部等4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信息来源:日照市外经贸局外经科):对外派劳务项目实行审查备案制度,各外派劳务项目必须必须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招收劳务人员。劳务人员报名时,有权利要求公司提供经外经贸部门确认的项目审查备案表。由此,贵公司以商业机密拒绝透漏相关信息是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而且,经查贵公司并未在日照市外经贸局办理相应备案手续。综上,由于贵公司行为违法违规,双方合同应属无效。对此,贵公司依法应返还我的委托当事人支付款项(其中包括3000元培训费)。同时,我的委托当事人保留要求贵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

二、本律师保留通过司法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结合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过向外经贸局、公安、监察、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咨询,贵公司行为涉嫌欺诈。对此,有关机关也给予极大同情和支持,纷纷表示愿意依法履行职责协助本律师依法追究贵公司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因此,本律师保留随时启动正式司法申诉程序的权利。

三、委托当事人***先生表示愿意协商处理,本律师函告做出最后郑重声明:

贵公司是一个年轻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从事着一项前景广阔的事业。如果进行一场并无胜率的诉讼甚至由此引发其他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公司百害而无一利。因此我希望贵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好委托当事人***先生退款事宜,请贵公司于接函后2日内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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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月华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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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潘月华
  • 执业律所:
    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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