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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来源:时汛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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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九十六条同时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从广义上被《劳动合同法》所涵盖,但有其特殊性。聘用制规范的对象单一,主要是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对象较广,从第二条可以看出,他包含事业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从法律的实施上看,《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主要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而事业单位仍旧主要贯彻执行各级聘用制实施意见(办法)。笔者认为,需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的特殊性:
     1.单位性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由事业单位的性质所决定的,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家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里面包含三层意思:举办者是国家,举办形式是社会服务,举办的目的是社会公益事业。企业则不一样,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从而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济组织。举办者是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个人或者联合体(股份制),举办的形式是生产经营,举办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2.管理模式。首先是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归口管理;其次是事业单位法人的产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其三是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其四在人事管理上,国家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职称评聘等各个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具体政策规定。企业则依据《公司法》进行注册登记,个体经济组织则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照章纳税,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除外)由主要投资人担任,内部管理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3.经费来源。举办事业单位主要由政府投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主要由财政拨款,既使是很少一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收取规费支付人员工资。部分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同时,必须把社会公益性放在首位,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意志,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远大于企业。创办企业则由个人投资(除国有企业外),企业人员工资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
     4.进人方式。事业单位进人首先要有编制和岗位职数,其次是要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前提下,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向主管部门申报,报人事部门备案,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企业则是用工自主,用工双方有更多的自主权。
     5.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明确:“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有关规定。”显而易见,对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相比,除同样依据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以外,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实体法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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