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自接受委托以来,我查阅了所有涉案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今天的庭审,现根据我国法律及本案实际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认定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在涉案出租屋住是事实,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实查获的全部涉案毒品以及扣押的烧杯、玻璃瓶、塑料桶等物品均是黄某某所有,以及黄某某在出租屋内制造毒品。具体理由如下:
1、本案只有证人陈某的陈述讲述见过黄某某有制造毒品的行为,陈某宇证言所讲的只是黄某某吸食毒品的方法,并非制造毒品行为。而黄某某对该指控从未作过供述,且证人的陈述亦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印证。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均属于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黄某某制造毒品。
2、现有证据中,虽然证人讲述XX市XX街道XX路X号出租房是被告黄某某租住,但两证人前后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内容出入很大,且对租屋情况的表述前后矛盾,而证人王某、吴某的证言内容亦互相矛盾,且无其他书面证据印证,故证实黄某某租住的证言不可采信。陈某的证言同时亦讲到有其他人亦在此出租屋居住,故从黄某某的供述、证人的陈述,结合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查获的相关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可以确定该出租屋并非只有黄某某一人居住,其他人亦在此居住。故指控涉案出租屋是黄某某租住的证据不充分。
3、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查获的装有黑色液体的塑料桶、袋装的黑色颗粒以及扣押的烧杯、玻璃瓶、塑料桶等这些物品究竟是谁的,对此公安机关没有作核查取证,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和法庭上的陈述,均明确表示这些物品并非其所有,除此外证人的证言亦没有证实这些物品是属于黄某某的,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并没有对出租屋内查获的这些物品进行指纹鉴定,而这重要的核查取证涉及到物品是否黄某某所有的问题,因该出租屋有黄某某和其他人居住,且也有其他人员出入。不排除出租屋内查获的黑色液体等涉案物品是其他人所有的。故提请法庭注意这一事实。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没有充分证据,请法庭慎重认定。
4、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不一定是被告人制造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某某有能力制造出毒品。
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只有小学文化,之前一直在外打工,只在案发的2015年4月初才第一次吸毒,开始接触到毒品,根据其供述,其并不懂得制造毒品的知识。而制造毒品需要经过严格的工序,并进行熟练的操作才能制造出来的。故黄某某是否有能力制造出毒品还是一个大问号,虽在出租屋查获一些水剂(开心水)和其他液体,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黄某某有能力制造出这些毒品。
5、案发现场并没有制毒原材料,且扣押的这些液体,虽含有甲基苯丙胺等成份,但不排除为外力投入所致,不能证实为制毒原料,亦不能界定是成品或半成品。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欠确实充分。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出租屋是黄某某所租,其亦供述没有叫过他人来吸毒,同时证人讲在2015年X月X日开始到出租屋吸毒次数及时间的讲法互相矛盾,无法印证是否在该出租屋吸毒,不可采信。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当日现场亦无相关人员吸毒,更没查获证人所讲吸食的冰毒,故该指控证据欠确实充分。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1、被告人黄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2、被告人归案后虽然对其犯罪定性作辩解,但亦深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可以看出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黄某某本人已离婚,有一个幼小的小孩需要由其抚养照顾,恳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请法庭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综合情况,在对被告人黄某某定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机会。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采纳。多谢!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陈高英律师
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