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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款合同“无效”上诉 二审终于胜诉
来源:吉广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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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款合同“无效”上诉 二审终于胜诉

发布办公室: 吉广玉律师工作室 | 发布时间: 2007-11-9 11:54:42

       案情  中国人行三原县支行在为某企业在三原县台胞台属互基金会贷款时提供担保,该贷款因逾期未还而造成损失,基金会要求担保人三原县支行承担担保责任,被三原县支行拒绝,基金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行三原县支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案一审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已超过担保时效,遂驳回原告要求三原县支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上诉期内,我受基金会委托作为该案上诉审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我在仔细研究了一审的全部案件材料后,写出了以\\\"贷款合同应认定无效”为重点的上诉状,要求高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原县支行应付相应担保责任。现将上诉状附录于后。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三原县台属台胞互助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郇心友   董事长

      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三原县支行

      住所地:三原县大庆路中段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

     二、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合同效力认定错误。

     1、上诉人并非金融机构,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其进行存贷款业务是违法的,故,对其借款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

     2、陕西省高级法院陕高发(1999184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超越章程违法发生的各种存贷款关系,应确认无效。”而一审判决却将该合同认定为有效,显然是错误的。

     3、依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关文件,对登记为社会团体这样的基金会,不具有金融机构的资格。

     因而,无论从那个角度看,台胞台属基金会均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进行的存贷款活动是违法的,该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一审法院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于不顾,为了开脱被上诉人而故意将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显然是一起错判。

      二、不看当时的历史、不顾相关的政策,以担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1、农村合作基金会与其他基金会一样,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特殊情况下产生的特殊产物,审理这类案件,必然不能脱离当时的环境及相关的政策,但一审法院不顾基金会的历史背景、当时的现状,机械地套用担保法关于担保时效的规定,显然是错误的。

       2、咸阳市咸农清办[2000]07号文件《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收借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文规定:“关于担保时效问题。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根据省政办发[1999]24号中‘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通知精神,无论借款时间多长,都要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和担保责任,直到借款还清。”

      三、认定上诉人超过担保时效的理由错误。

      1、基金会从清理以来,均归当地政府成立的“清偿办”管理,专职对债务及担保的催收和清理,上诉人出示的“清偿办”证明年年不断陆续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催收的“通知”等证据,是客观真实可信的,它代表着一级政府对债务及担保责任的追索,但一审法院却对此证据视而不见,显然是在偏袒被上诉人。

      2、多次催收通知均由邮局邮寄,被上诉人是一正式单位,必然收到,但一审法院却置这个基本常识于不顾,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在令人难以服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应予撤销,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以稳定社会大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三原县台属台胞互助基金会                                 2006-12-1

在二审开庭中,我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本案应适用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法院有关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方面的相关政策;3、基金会的整顿,是我国政府对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基金会清收兑付工作进行的强制性干预”的论点,得到省高院合议庭的采纳。现将二审代理词附录于后。

                    (二审)

     关于一审判决的错判,上诉人已在上诉状中作了阐述,现在,我就与本案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占(使)用费应予保护。

     基金会贷款中的占用费,其实就是利息,因基金会这个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它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利息,所以称作“占用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3项规定:“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超越章程违法发放的各种贷款业务,应确认无效。但在处理中,遇有涉及众多储户利益,基金会清偿能力严重不足,且会影响农村工作稳定的,可以对基金的资金占用费予以保护,不再罚没。”咸阳市咸农清办[2000]07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收借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规定:“关于利率的执行标准问题。根据陕政办发[1999]24号文件通知和省高院[1999]184号文件中‘无论何种借款,一律按约定利率清收’和‘农村基金会约定利率予以保护’的精神,凡法院受理案件,一律按约定利率进行。’”

       二、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

      第一、基金会发生的借款纠纷案件,不存在超过六个月担保时效之说。咸阳市咸农清办[2000]07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收借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关于担保时效问题。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涉及面广,问题较为复杂。根据省政办发[1999]24号中“谁担保,谁负连带责任”的通知精神,无论借款和担保借款时间多长,都要追究借款人的责任和担保责任,直到借款还清。

     第二、上诉人代表政府对此两笔借款,一直没有放弃主张的权利,先是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同对50万贷款作展期续贷,债权人又先后于1999111日、19991215日、20001225日、200113日和20031021日,均对该笔债务主张权利。既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并非是被告所说的“6个月”。况且本案一直处在对两个支付令的申请执行之中,2002810日收款2000元收款收据一份为集团归还乾兴还的最后一次借款,2004316日基金会用挂号信给三原县农行发出了催收信一份。加之上诉人通过各种方式通知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措施,它代表着一级政府对债务及担保责任的追索,也体现着《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0〕29号 2000年7月3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政府授权单位对其具有永久追索权”的基本原则,所以说,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第一、基金会的案件,只适用特殊的法律法规。

       自从国务院1998713日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之后,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出台了相应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及省法院也对各级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基金会贷款案件作了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全国范围内起码在陕西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受理、判决了不少的同类案件,对于这些已判决生效的案件,都有四个共同点:其一、凡属基金会发放的贷款、签定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其二、占用费或叫使用费一律保护;其三、不管时间多长,都要对其追索;其四、对债务人及担保人均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基金会债务纠纷案件的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这表现在:

     1、对基金会债务纠纷案件的受理程序上不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般民事诉讼原则,凡是以基金会为债务人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基金会以债权人起诉的案件,法院予以受理;

     2、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既不适用二年诉讼时效,也不适用担保法中关于担保时效的规定;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政府授权单位对其具有永久追索权”,“无论借款和担保借款时间多长,都要追究借款借款人的责任和担保责任”(省政办发[1999]24号文件);

     3、基金会对股民实行的挂息清本,但对借款人却是本息全收,而且还是基金会特有的高息。

  第三、上述这些行政法规规定,公开表示着我国政府对涉及到社会稳定的基金会清收兑付工作进行的强制性干预,各级人民法院则是“应政府要求”[陕高法[1999]184号文件《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对基金会案件受理判决的。而审理和判决这类案件的法律法规依据,则是国务院、省、市有关清理整顿、清收的国务院办公厅(1999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199924号《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这是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的特殊处理,也是对关闭后的基金会债权债务处理的特别规定,更是解决因基金会关闭所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必要的、唯一的强制性措施,也只有依据上述行政法律法规审判决基金会这类案件,才能进一步起到促进社会稳定、安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性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上诉人代理人律师:吉广玉

                                       2007-3-12

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2、被告三原县支行承担30%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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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南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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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吉广玉
  • 执业律所:
    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4*********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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