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常松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意见
来源:崔常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6
浏览量:297


关于王某某保险诈骗一案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保险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为了得到法庭的从轻处罚,自愿当庭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辩护人尊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意见,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保险诈骗罪有异议。

一、经过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伪造增值税发票犯罪构成,不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是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发生的三起交通事故均是保险事故,被告人主管上并没有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的目的。关于交通事故是保险事故的定性,保险公司并不否认,公诉人也是认可的,并无异议。

其次,根据保险事故的理赔流程可以看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或该车辆驾驶员)均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并根据现场状况制作《机动车辆保险现场勘验报告》,并制作《机动车辆重大赔调查报告》及《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

《机动车辆保险现场勘验报告》显示保险事故的出险时间、地点、出险经过,绘制现场图,初步确定损失金额。

《机动车辆重大赔调查报告》客观的反映出保险事故的发生经过,表明在4S店定损,拆解前和拆解后的图片均已经上传系统。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单》表明:定损单需经保险双方对维修项目和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厂家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

这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该三起保险事故的定损金额是认可的,假设被告人在定损的奥威公司修理并提供该公司发票,或者被告人在其他汽修厂维修并提供其他汽修厂的维修发票进行保险理赔,就不会涉嫌保险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只是贪图小利,自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定损,在4s店维修价格高,而在其他小汽修厂,价格相对便宜,为了得到当中的差价,通过伪造增值税发票进行了保险理赔。

再次,被告人客观上并没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没有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没有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也没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因此,被告人该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的犯罪构成,其伪造增值税发票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应涉嫌伪造增值税发票罪。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性质及罪行较轻,且悔罪较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赃退赔了违法所得45000元,最大限度的弥补了损害后果,对其应从宽处罚。

3、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

三、关于本案量刑

被告人犯罪前一贯表象较好,有固定居所,符合考察和矫正条件,并自愿接受监督考察,有悔罪变现,且是偶犯、初犯,辩护人请求法院给其判处缓刑。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崔常松律师

201655





以上内容由崔常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崔常松律师咨询。
崔常松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55好评数9
枣庄新城区国际大厦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崔常松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4*********1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枣庄
  • 地  址:
    枣庄新城区国际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