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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和解的意义
来源:陈平凡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30
浏览量:2446
   刑事和解在我国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的。几千年来,儒家、道家等都在倡导一种和合思想。如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孔子之所以重视“礼”是将其视为达致“和”的手段,“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正是当下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儒家渊源所在;董仲舒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张载的“天人合一”思想、道家的“合异以为同”等。这些思想均在中华传统文化心理上有着广泛的认同,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化提供了坚实的哲学理论依据。当前社会刑事和解的合理运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冲突的一种有效方式,强调了刑法的宽容性,有利于及时化解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最终达到社会关系的重新稳定与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该制度的推行,可以通过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及时的沟通与交流,平息被害人的激动情绪,使被害人及时得到理想的补偿,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中,刑罚作为公权,是绝不允许和解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无法得到保障。而刑事和解制度注重发挥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参与作用,给双方提供对话的机会,促进双方的互相谅解,化解矛盾,从而达到减少社会冲突,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将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作为对法律程序进行评价的一项基本价值标准,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这就是说,法律程序应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达到最大化收益。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使得特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不交付审判或审理之前即可终结,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复杂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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