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武律师亲办案例
感情破裂的标准
来源:李荣武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09
浏览量:1057
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从事律师工作,曾代理过很多离婚的官司,看见那些原本亲密无间的伴侣走近法庭,双方对峙,后来等待的就是一纸判决书,真是婚姻来也是一纸去也是一纸!他们离婚了,但很多的人,尤其是女方对婚姻的感情破裂没有清楚的认识,也许努力一点也不会走向法庭!但就是因为没有理解,产生了极大的误解,结果他们真的感情破裂!

  根据婚姻法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   已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破裂的情形。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按以下四个标准予以确认:

  1、婚前基础:男女双方如何认识,什么时间认识,通过什么方式认识,双方认识的时间长短。

  2、婚后感情: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等。

  3、看离婚原因:男女双方结婚后,难免有生活、工作上的事情,使其本来感情很好双方,因某一件事如:双方父母原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外恋、因性格不和、男女双方异性朋友交往方面等。

  4、   有无和好可能:根据以上三个标准,综合判断,因什么事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选择适当方式,促成男女双方有和好可能,经过调解无效,应当认定男女双方感情已破裂。

  以上是法律的标准和法院一般考虑的标准,是否与人们常说的“感情破裂”有所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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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武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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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荣武
  • 执业律所:
    理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9*********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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